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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26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统一规范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决策方式,加强学院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为学院领导班子决策的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议题涉及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党总支委员、党政(党建)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等其他人员列席。其他人员可依据不同的议题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学院院长共同召集,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书记不在岗期间,由院长主持)。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均缺席时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人员,应事先请假,并就会议相关议题提出个人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后,会议主持人应将会议的决议、决定通知未到会人员。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原则上要固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党委、学校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本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议的措施,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和实施措施。

(二)研究学院安全稳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三)根据校党委干部人事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研究人才队伍的培养、引进、职称评定等人事工作,研究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等干部工作。

(四)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本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收入分配以及经费开支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本学院党支部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等重要事项。

(七)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解决的事项。

第六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议题内容负责人事先应充分多方调查了解,提出具体方案。学院主要领导在上会前应主动交换意见,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重大问题可表决决定。会议一般应有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意见分歧大时不要匆忙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的,可请示学校或职能部门予以指导。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时,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可根据内容下发到各科室、部门,所有的会议记录和纪要都要归档。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外露讨论细节和未作出决定的问题。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每个学院班子成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由各分管负责人具体实施,最后要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图尔荪妮萨·麦提库尔班 责编:杜道全 初审:图尔荪妮萨·麦提库尔班 终审: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