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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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学院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额资金支出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审批程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务效率,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支出是指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支出。

第三条 大额资金支出使用管理的原则是:合法合规、民主决策、预算控制、职责明确、分级授权、严格审批。

第二章 审批范围与审批权限

第四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在向计划财务处提出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前,确保所需经费列入当年预算。

第五条 下列内容不属于大额资金支出管理范围:

(一)应缴国库、财政专户资金的汇缴款。此项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发放的各类人员工资(含各类补贴、丧葬费及抚恤金等)及单位按规定支付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此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后勤服务中心管理的水电气费等支付。此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学生工作部核准发放的学生的各类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此项需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按税务部门要求,学校代扣代缴的各类税费。此项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六)各类往来款的结算。此项先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七)科研(教研)项目经费。此项按照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核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制;

(八)有关部门要求结项退回的项目资金结余。此项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审批程序:

(一)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二)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须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三)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第三章 审批单位与职责

第七条 报销人和经费审核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经费审批人对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事项进行审批,对不应审批的经费支出负有领导责任和连带经济责任。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第八条 学校的各项经费支出,须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范围,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