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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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加强内部控制,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经费支出的审批。

第三条 学校经费审批实行“归口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管理办法。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活动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审批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批。

第四条 坚持“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经济责任制。报销人和经费审核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经费审批人在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事项进行审批,对不当审批的经费支出负有领导责任和连带经济责任。经费审批以当年学校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第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经费开支由“一支笔”审批,严格控制经费的使用范围,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一)各部门、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财务“一支笔”审批人,需填写“一支笔”审批备案表提交计划财务处认鉴。

(二)“一支笔”审批人外出或其他原因无法审批的,可以授权他人审批,但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注明无法审批的原因、代理审批人姓名、代理审批时限及审批范围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并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三)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的设立与变更以各管理归口职能部门下达的文件或通知为准。各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经济事项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外出或其他原因无法审批的,委托部门、二级学院“一支笔”审批人审批,项目负责人自身发生的费用由部门、二级学院“一支笔”审批人审批。

(四)各部门、二级学院“一支笔”审批人自身发生的费用,由班子其他成员审批。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六条 经费审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专款专用、权责统一、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经费审批的权限。

根据支出金额大小划分经费审批权限,审批人逐级履行审批职责。

(一)金额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门、二级学院“一支笔”审批。

(二)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门、二级学院联系(分管)校领导审批;党政主要领导联系(分管)二级学院、部门,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审批,按照《新疆和田学院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须经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批的权限。

单笔3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出,先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再由部门、二级学院“一支笔”审批人审批。单笔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费支出,先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再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严格落实校内民主监督制度。对大额资金及重大事项资金的使用决策,进行科学论证,集体决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各项经费的安全合理运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不得有意“化整为零”、分散报销。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经费支出的核算和监督。对审批不合理,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应及时退回要求纠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