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补充通知
新工办〔2025〕1号
各地、州、市工会,各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区直机关工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总工会联席会议审议,自治区人 民政府批准,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新工办〔2019〕3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 、自2025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工会经 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工办〔2019〕3号)中第三章第十条第四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由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调整至 不超过2000元。
二、调增部分主要用于购买助农农副产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等集体福利方面的支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 0 2 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