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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知应会(一)

发布日期:2025-04-10 点击:

1.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认同、民族交融的情感纽带,是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石,推动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

2.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四个必然要求”):维护各民族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然要求;党的民族工作开创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一个目标”,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达到“两个共同”,即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增强“三个意识”,即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增进“五个认同”,即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同;树牢“五观”,即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宗教观

4.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强调的坚持正确中华民族历史观的“五个共同”: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

5.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

6.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都要向此聚焦。

7.“四个与共”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8.“两个纳入”: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政治考察、巡视巡察、政绩考核。

9.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本要求(“三个意识”):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10.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引领(“四个与共”):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11.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各民族血脉相融,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根基。各民族信念相同,是中华民族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内生动力。各民族文化相通,是中华民族铸就多元一体文明格局的文化基因。各民族经济相依,是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经济体的强大力量。各民族情感相亲,是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坚强纽带。

12.“四对关系”: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正确把握物质与精神的关系。这是指导民族工作的科学方法。

13.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五观”):引导各族人民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1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明根基(“五个突出特性”):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

15.“六个相互”:各民族要在交往交流交融中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16. 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工作要求(“六共”):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

17.铸牢中华共同体意识的六项重点任务:一是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二是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三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四是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五是着力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六是加强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

18.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本质特征:中华民族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具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

19.各级党委履行民族工作主体责任中的“两个纳入”是指: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政治考察、巡视巡察、政绩考核。

20.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指: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搞好社会宣传教育。

21.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22.习近平总书记在2024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强调的各族人民的“共同家园、共同身份、共同名字、共同梦想”的内容是: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所孕育的伟大祖国、伟大民族,永远是全体中华儿女最深沉、最持久的情感所系。在这片辽阔、美丽、富饶的土地上,各族人民都有一个共同家园,就是中国;都有一个共同身份,就是中华民族;都有一个共同名字,就是中国人;都有一个共同梦想,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3.《爱国主义教育法》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的规定:《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24.《地方组织法》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职责中分别增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等内容。并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修改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将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大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修改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中的“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修改为“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来源:党委统战部 编辑:李宁 审核:陈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