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审计处作为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发展规划,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考取相关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审计处机构设置的变动及其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及时自治区教育厅财审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学校批准,可以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结合学校实际,围绕学校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部门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基本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及维修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国家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学校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检查被审计部门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年度工作安排、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科学合理地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校领导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评估被审计部门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在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充分研讨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确保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审计建议,确保内部审计有效促进问题解决、风险防范、体制机制完善。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详细反映,另以专项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形式反映。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将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被审计部门征求意见,被审计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组应核实、研究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提交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形成审计结论性文书正式稿,向被审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抄送或移交。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审计报告内容和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出具审计报告,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建议书,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后,被审计部门要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移交审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按规定的程序适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按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执行审计文件的情况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整改效果,将后续审计的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对内部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整改落实情况,并在校内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学校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管领导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校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批准通过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疆和田学院审计处 编辑:陈萍 审核:黄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