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条 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指导。
州、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兵团各师(市)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指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五条 依法必须公开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
第六条 建筑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具备满足建筑工程监理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等内容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其监理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进行招标。
第七条 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等工程概况的说明;
(二)监理的范围、方式;
(三)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对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具体要求,对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其他工程项目监理的限制条件;
(四)监理费计取规定、支付及结算方式;
(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六)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评标、中标等标准和方法;
(八)合理的监理投标最高限价。
第八条 招标人组织监理招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二)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三)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四)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五)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六)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八)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十)对于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十一)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十二)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十三)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四)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十五)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得低于《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置标准。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监理大纲。投标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商定,承诺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投标或者围标、串标;
(三)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投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组建监理评标委员会,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建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法律法规对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人数及其资格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理服务费估算价或控制价的2%。
招标人有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交方式、金额及对等互保条件,中标人应当响应。履约保证金不应超过中标监理服务费的10%,且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前支付等额的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后返还。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支票、保函、保证保险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投标人以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取。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参考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有其他压价行为。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非投标人单位人员,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因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受到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的;
(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监理业务,参加本次投标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或者虽经建设单位同意但已在三个以上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承担监理业务的;
(五)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已经在其他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监理职务的;
(六)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施工方有隶属关系以及利害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三)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四)项目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八)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九)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十)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十二)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十三)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一般不得另行规定否决投标条件。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否决投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依据,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依据。
第十五条 监理评标推荐使用统一的监理评标标准(详见附表1、2-1、2-2)。评审步骤应先初步评审,再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包括资格审查。详细评审包括监理大纲和企业综合实力及报价。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和监理主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六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取量化评审方式,满分为100分。其中,监理大纲采用暗评方式,占50分;企业综合实力及报价占50分。
第十七条 暗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评审标准独立打分;明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统一定性打分。
在进行监理大纲评分汇总时,应在分项项目评分中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算术平均;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出现明示的,不得分,出现暗示的,在总分中扣3分。监理大纲(暗标)不得超过100页。
监理大纲、企业综合实力及报价之和即为投标人的得分,得分排名前三的投标人进入答辩评审。以上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 定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不得再与中标人就收取监理费或者给与其他利益进行谈判,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十九条 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同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新疆工程建设云或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进行登记。
中标人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要符合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相应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兵团建设工程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年度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信息评价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及时记录监理企业履约履责和监理执业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将其不良行为信息记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或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投标人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招标人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五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罚;
(二)投标人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有第十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在监理招标、投标、评标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3日止,《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的通知》(新建建〔2016〕49号)同时废止。
附表:1、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资格审查
2-1、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监理大纲
2-2、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企业综合实力及报价
附表1: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资格审查
项目 | 评审内容 | 评审意见 |
是 | 否 |
1 | 投标文件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和投标单位公章 | | |
2 | 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 |
3 | 投标人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资质条件(自治区外企业执行《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新建建〔2018〕10号)要求。) | | |
4 | 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施工方无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 | | |
5 | 总监理工程师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在投标单位注册 | | |
6 | 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2个及以下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拟担任本招标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时,有原建设单位同意的书面资料 | | |
7 | 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具备监理培训证书,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在投标单位注册 | | |
8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 | |
9 |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为专职人员,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时,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监理职务。 | | |
10 |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
11 | 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12 | 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情况外,同一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 | |
13 |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
14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应当出现雷同情况 | | |
15 | 投标文件组成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 |
16 |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禁止的其他情况 | | |
附表2-1: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
——监理大纲(暗评)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方法 |
1 | 工程概况 (10分) | 0-2 | 工程的各项主要参数以及现场状况表达清晰 |
0-2 | 监理工程涉及专业阐述全面、精准 |
0-2 | 监理范围、内容、目标及监理依据准确全面 |
0-2 | 监理工程特点分析全面 |
0-2 | 监理工程实施难点分析合理有针对性 |
2 | 质量控制 (25分) | 0-2 | 质量有总目标 |
0-2 | 质量控制内容,基本程序(包括质量事故的处理程 序)及预控措施切实可行 |
0-3 | 质量控制方法先进 |
0-4 | 材料、设备质量控制措施 |
0-4 | 分部、分项质量控制措施 |
0-5 |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控制措施 |
0-5 | 技术难点质量控制措施 |
3 | 进度控制 (10分) | 0-3 | 项目总控制进度计划目标 |
0-3 | 进度控制程序 |
0-4 | 进度控制方法、措施和减少工程延期发生的防范对策可行 |
4 | 造价控制 (10分) | 0-5 | 针对工程的实际,造价控制程序合理、可行,造价控制有具体措施 |
0-5 | 工程造价目标风险分析全面,防范性对策有针对性 |
5 |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分) | 0-5 |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目标明确,工作制度合理 |
0-5 |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责任明确,管理方法合理可行 |
6 | 合同、信息管理 (10分) | 0-3 | 根据工程特点,索赔与反索赔措施有针对性 |
0-3 | 合同履行纠纷预防和协调方案合理、可行 |
0-4 | 工程信息管理的内容全面,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健全 |
7 | 组织协调 (10分) | 0-5 | 结合工程提出的组织协调的内容全面 |
0-5 | 协调的方法、程序和协调措施可行 |
8 | 合理化建议(5分) | 0-5 | 建议合理可行,并有具体实施方案 |
9 | 工程信息化(10) | 0-3 | 结合项目特点,智慧工地建设的方案合理,措施可行有针对性 |
0-3 | 智慧工地的应用方式、保障机制切实可行 |
0-4 | 应用于施工现场实际管理的智慧工地专项监督计划完整、可行、有效 |
1.监理大纲评审采用百分制,汇总计分权重50% 2.评委对各投标人同一评分内容量化打分时,如最高得分与最低得分相差20%(含20%)以上时,应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 |
附表2-2: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
--企业综合实力及报价
序号 | 评分 内容 | 评分方法 |
1 | 企业 业绩 | (5分) | 近年企业承担过类似或相近工程,每一项得1分,最多得5分(具体年限要求由招标人明确); |
2 |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 (5分) | 近年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过类似或相近工程项目的,每一项得1分,最多得5分(具体年限要求由招标人明确); |
3 |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 (3分) | 符合项目需求的监理机构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配备数量进行横向比较,排名第一的得3分,其余依次递减1分,最低得0分。 |
(6分) | 配备得专业监理工程师中,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每一人得1分,最多得4分。 |
专业监理工程承担的工作内容划分清晰得得1分,否则不得分;有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4分) | 配备的监理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每一人得1分,最多得4分。 |
4 | 设备 仪器 | (2分) | 针对招标工程特点,配备的监理设备、仪器满足招标工程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 |
针对工程信息化特点,配备相应监理设备、仪器满足工程信息化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 |
5 | 投标 报价 | (7分) | 基本得分: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时,得满分100分,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增加1%扣2分,每减少1%扣1分。 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得分*K1, K1(计分权重)=7% 1、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家数大于等于9家时,去二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大于5家小于9家时,去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 等于5家时,去一个最高价后取算术平均值;小于5家时直接取算术平均值。 2、偏差率计算方法:偏差率=(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 3、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投标报价>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100-偏差率*100*2)*K1 投标报价<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 * 1)*K1 备注:计算得分小于0时,按0分计,投标报价得分评审采用百分制。 |
(3分) | 参照自治区有关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服务费用成本基价标准,投标人所报监理费用构成中的监理人员工资费用,每一项负偏离5%,扣1分,最低得0分。 |
6 | 企业信用评价 | (10分) | 企业信用得分=A÷M×权重 其中A为投标企业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信用信息评价动态得分(以公告发布前一日动态得分为准)或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信用评价管理中的年度综合评价得分,M为《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最高分值(140分),权重为10分。 注:参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信用得分超过140分,以140分来计算。 |
监理大纲、企业综合实力及报价、企业信用评价之和即为投标人的得分,得分排名前三的投标人进入以下阶段评审 |
7 | 答辩 | (5分) |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陈述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并且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5分以内。评标委员会拟定答辩题目时,应同时明确答案及得分点。 注:答辩时不允许答辩人携带或查阅任何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文件资料,应采用答辩人与评标委员会不见面的形式。 |
责编:文少峰 主编:吴绍卿 审核:付世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