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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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保卫处 发布日期:2025-0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灾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校长依法领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各部门、二级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部门、二级学院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派出所(警务室)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一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

(四)督促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和一般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各类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灭火和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计划;

(三)依法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性自防自救工作;管理好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各部门、二级学院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督促各部门、二级学院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开展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训练;

(七)协助各部门、二级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 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 消防控制室必须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 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换应到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九) 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 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驻校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个体商户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区域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图书馆、校医院、体育馆、实验室、行政楼、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供水、供电、供热等场所;

(三)危险化学药品库房;

(四)实验室、计算机房、校园网络、电化教学中心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五)高层建筑;

重点区域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消防科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 学校及各部门、二级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及各部门、二级学院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送达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作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学生宿舍、教室、礼堂、图书馆、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需持证上岗,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部门、二级学院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火部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内房屋出租的,出租方应当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通知学校应急指挥中心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部门(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和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2.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5.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管理、消防部门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4.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5.火灾情况记录。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全方位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填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重点区域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一般区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管理情况;

(九)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 防火巡查落实记录情况;

(十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学院)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令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害、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门窗上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杂物影响使用的;

(八)人员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的值班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应急管理、消防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各部门、二级学院消防安全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对学校消防管理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整改。

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对短期不能整改的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对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在隐患整改完毕后,及时申请复查验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校保卫处消防科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 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六) 熟悉掌握本部门、本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重点场所。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的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 组织师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 根据消防安全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开学教育和培训内容,对师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 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

(四)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 学校及各部门、二级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消防重点区域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机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 其他需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火灾处置及人员疏散

第三十八条 处置初期火灾

(一)广大师生员工应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火灾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处置初期火灾的技能。

(二)火灾处置科学、合理、快速

1.师生员工发现火情时,应立即向火灾单位值班人员报告,同时向学校指挥中心、“119”火警报警中心报告,利用就近灭火器材扑救灭火。

2.各部门、二级学院值班人员接到火警报告后,在确认火情、并报警的同时,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无线对讲系统、警铃等方式,发出火情信号,通知单位全体员工及领导,迅速实施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时向学校消防管理机构报告火灾情况。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业务熟练,发现火警信号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能够按照处置程序,确认火情,启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正确、熟练地启动消防泵,操作火灾应急广播、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一)广大师生员工应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还应熟练掌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方法。

(二)各部门、二级学院在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时,要明确负责疏散引导的人员、职责、分工、程序、方法;明确师生员工疏散逃生的路线、方法和要求,平时养成习惯,定期组织演练。

(三)各部门、二级学院根据所辖区域或楼层分别组建疏散引导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四)承担疏散任务的成员,能够熟悉预案内容,明确个人职责,具备完成预案任务的能力。

第八章 消防经费的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主要用于各楼栋及公共区域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校内消防设施维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各部门、二级学院消防经费自行负责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备。

第四十三条 学校消防经费由学校保卫处统一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学院)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消防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上报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学院)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根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本部门(学院)的消防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保卫处 编辑:张建 审核:刘小刚)